一、充分认识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意义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由于受传统体制制约,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还存在着征缴机制不完善,征缴程序不规范,征缴措施不够有力等问题,影响了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和基金支撑能力的提升。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将有利于消除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中的体制性障碍,有效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方便参保缴费;有利于进一步加大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力度,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行为;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险征缴管理优势,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和收入规模,增强社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保持社会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区县、各有关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高度出发,把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二、严格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工作
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主要内容是统一用人单位的参保范围,统一参保单位参加不同险种的缴费基数,统一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费率,参保单位统一申报缴费,统一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配置,并由统一的社会保险征缴管理机构实施征缴管理工作。
(一)统一社会保险参保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按规定统一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1、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等组织招用的劳动者,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的非在编人员,都要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费用统筹、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
3、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4、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5、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均要参加职工医疗救助。
(二)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实行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基数分别申报核定,同一单位参加多项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的缴费基数。
企业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参保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依法代扣代缴,职工本人每年要对单位为其申报的缴费基数予以确认。
(三)统一社会保险缴费费率
1、基本养老保险:以单位参保的,费率为28%(单位20%,个人8%)。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保费率为20%(雇主12%,雇工8%)。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费率为20%。
2、失业保险:费率为3%(单位 2%,个人1 %,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3、基本医疗保险:以单位参保的,费率为8 %(单位 6%,个人2 %);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缴纳调节金。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建立个人帐户的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帐户的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工伤保险:风险较小行业基准费率为0.8%;中等风险行业基准费率为1.2%;风险较大行业基准费率2%;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费率为0.5%。
5、生育保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4%;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1%;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上述某一种缴费费率。
6、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员补助:费率为3%。
7、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伤医疗费用统筹:费率为0.5%。
8、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要缴纳职工医疗救助金,每人每年120元。
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费率如有政策性调整,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统一社会保险申报缴费
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符合各险种相应参保范围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进行参保登记和申报缴费,不得选择性的参加其中的某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到地税部门申报缴费时,必须按照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机构核定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缴费金额进行全额统一申报缴纳,不得少申报或少缴费。
(五)统一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配置
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当期储存额统一调整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单位缴费不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银行居民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并随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每年第三季度统一发放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2、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行统一配置基数管理,具体如下:
(1)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作为其个人账户的配置基数。
(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配置基数的确定:
属社保经办机构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社保部门放发的养老金为个人账户配置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以组织人事部门核准的退休费为个人账户配置基数。
无养老金无退休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以上年度市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为个人帐户配置基数。
企业改制五年内、三十年工龄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含)前改制的以2008年度黄山市平均工资(2040元/月)为个人帐户配置基数,至退休;后改制的,按改制时一次性缴纳剩余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个人帐户配置基数,至退休。
(3)有单位管理的参保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月核定配置。无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于每年7月配置全年个人帐户,并扣除当年应缴纳的医疗救助金。
3、统一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申报和基金入库工作,确保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记账及时准确。
(六)统一社会保险征缴管理经办主体
按照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分别支付服务的原则,由社会保险征缴管理中心(筹)负责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工作,具体经办单位及个人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登记、变更、注销以及缴费基数的申报核定、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管理、参保职工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配置、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稽核检查等工作,并将核定的征缴基数形成征缴计划报送地税部门。
三、强化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
(一)人社、地税、财政、国库等部门要实现计算机联网,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要按照软件统一、硬件设备配置要求统一、网络之间接口标准统一、数据传递方式统一的要求,建立信息化网络管理系统,实现部门间计算机联网和资源共享,使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记录、核算、支付、对帐及查询服务等功能均纳入计算机管理。各部门通过联网征缴平台传递征缴数据,及时掌握征缴情况。
(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要把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和社会保险扩面工作作为监察执法的重点,对用工密集型企业、欠费企业及其他重点用工单位实施经常性执法监察。对拒不给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少报瞒报职工人数、少报瞒报职工缴费基数、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要严格按照执法监察程序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社会保险征缴管理中心(筹)要加强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经办能力建设,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强化与地税等部门的联系,定期相互传递参保单位的相关信息,积极做好社会保险参保扩面及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社会保险征缴管理中心(筹)在每月月底将次月征缴计划报送给地税部门,依据地税部门反馈的征缴数据及时对账,并做好账务处理工作,确保收入处理与当月地税部门入库情况一致。同时,社会保险征缴管理中心(筹)要强化稽核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督促用人单位将稽核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四)地税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社会保险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加强对参保单位统一申报缴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征缴管理中心(筹)制定的征缴计划及时足额征收。杜绝只缴纳部分险种保险费、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甚至不缴费的现象发生。定期将参保单位申报缴费信息等数据分险种、分额度全部反馈给社会保险征缴管理中心(筹),确保参保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数据完整准确。按季将未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纳税人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征缴管理中心(筹),共同做好社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
(五)财政部门要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工作,加大社会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用于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考核奖惩,各区县和市直各有关部门都必须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满足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正常需要,确保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四、加强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面实施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争取,成立社会保险征缴管理中心,制定统一征缴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推进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目前没有条件成立统一征缴管理机构的区县,要明确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的工作主体,承担统一征缴管理的工作职责,全面贯彻落实统一征缴管理目标,完成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各项工作任务。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广大职工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这项工作。人社、地税、财政、国库等相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确保统一征缴管理工作顺利实施。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在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工作中,要注意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确保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