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公民在我市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且实际居住,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不含集体土地性质)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含岳父母、公婆)及子女的配偶、子女可申请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
2、《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共有产权的,且产权共有人系非直系亲属关系,须经产权共有人商定,确定其中一方申请办理户口迁移,其他产权共有人放弃办理户口迁移。
3、购买的二手商品房,须在原房主全户迁出后,新房主才可办理户口迁移。经告知、劝解原房主仍不将全户户口迁出的,派出所可暂将其户口挂靠派出所公共集体户,并冻结该户口,再为新房主办理户口迁移。
4、未成年人购房迁移入户,需由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监护人提出落户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
办理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抵押贷款的,需出具银行按揭抵押房产贷款证明及《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加盖房管部门公章);《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为共有产权的,还需出具经产权共有人协商一致,除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产权共有人放弃户口迁移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需产权共有人共同签字)
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流程:
填写信息 →提交电子材料→ 审核 → 办理 → 结束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核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